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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2023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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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财神

财政部、税务总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本文转自 新浪新闻,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7x24/2023-01-09/doc-imxzrafh2259820.s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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