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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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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3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金洲大道68号益丰医药物流园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董事长高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范炜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至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龙斌、彭龙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4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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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 新浪新闻,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3-03-14/doc-imykupnm5305110.s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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