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太原发布
省政府印发的
《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自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对“一照多址”等事项
予以明确规定
以放宽准入条件
降低创业成本
激发市场活力
《办法》确定
住所包含主要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申请人提交载明住所信息,以及承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安全性负责的申报承诺表,即可办理登记。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住所以外的本省区域内增设经营场所,可以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一照多址”备案。
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一照多址”备案。
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允许多个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或经营场所,即“一址多照”。
来源 太原日报 记者 何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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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 新浪新闻,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3-01-02/doc-imxyupnh8967347.s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