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丁宁)12月30日晚间,深交所官网显示,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实体经济,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深交所修订了《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据了解,修订后的《暂行规定》共13条,较原《暂行规定》增加4条,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小幅调整。
一是明确创业板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评价标准,制定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金额、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评价指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豁免适用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部分指标。
二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增加相关行业限制。明确禁止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三是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发行人申报时应进行自我评估,提交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保荐人应就发行人自我评估中涉及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项意见。
四是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其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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