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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案例】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并承诺承担投资损失 经纪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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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财

贵州证监局

关于对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

  经查,你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永安寺街证券营业部担任证券经纪人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将开户二维码交由他人协助开户,并要求账户持有方按指示进行基金交易,承诺承担投资损失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八项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2年12月20日

相关规定说明: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八项规定:证券经纪人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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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 新浪新闻,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roll/2022-12-26/doc-imxxzhnu8120342.s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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