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携程的飞机票、订房杀熟事件,到京东商品对plus会员售价高于普通会员,再到滴滴打车对老用户相同路程收费高于新用户,一时间各大网络运营商都纷纷被被用户揭露有杀熟现象,让人愤慨不以。
“大数据杀熟”本质是电商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对消费者“忠诚度”的消费。电商出于对自己市场占有度的优势地位和老顾客对自己依赖度的判断,产生了店大欺客的现象。而大数据恰恰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着详细真实的记录,为电商由“千人千面”到“千人千价”提供了方便之门。从更深层次来说“大数据杀熟”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质是价格欺诈,已经触犯了价格法。
大数据杀熟频繁的出现,主要源于数据平台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不平等,都说网络带来了透明,但这种透明是不平等的。一方面,平台利用网络收集了消费者大量的个人信息数据,并利用算法,分析每一位消费者的行为和偏好,让消费者在平台面前如同透明人,正所谓“网络比你妈还了解你”。另一方面,网络平台将自己的信息包裹的极为严实,不愿意透露自己的信息,让消费者看不清其面目。二者的权利结构就如同站在望远镜两端对望的人,一方看到了对方无限放大清晰的像,另一方则只能看到一个极度缩小的黑点。
“杀熟”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发生,“网络杀熟”引起极大的热议,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人们对于网络平台掌握大量个人信息数据的一种危机感和不信任,而杀熟事件恰好引起了人们的恐慌和担忧。而这种担忧并非杞人忧天,虽说“大数据”本身并无好恶之分,但问题在于互联网平台是否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伤害用户,是否值得用户信任。而用户对于“大数据杀熟”的口诛笔伐,某种程度可以视为向互联网公司讨要尊重与主导权的一种表达。
对于“大数据杀熟”的遏制,寄希望于互联网平台的自律和用户的揭发谴责,肯定是无法做到。最关键的是监管要补位,对恶意的大数据挖掘行为施行监督和管控,法律要对网络平台的种种乱象果断亮剑,用刚性的法律法规予以严惩,规范网络平台合理利用“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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